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支持政策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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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增值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原不动产产权人就其土地增值部分缴纳的一次性税收,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比例分段累进计征,是土地转让中的一项重要税收。201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文件,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支持政策。【链接阅读:速递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明确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土地房屋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该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主要土地增值税支持政策包括:
1.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前企业将其土地、不动产转移、变更至改制后企业的,暂不计征土地增值税;
2.两个或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将不动产转移、变更至合并后企业的,暂不计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原企业将其不动产转移、变更至分立后企业的,暂不计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改制重组时,单位、个人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转移变更至被投资企业,暂不计征土地增值税;
5.以上土地增值税支持政策,不适用于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21号公告,明确继续执行上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支持政策。
公告内容和2018年通知内容完全一致,明确将原政策延长三年,即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一起来看看文件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31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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